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注意事项有:
1、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对共同使用的土地依法拥有使用权,均为该宗地的使用者;
2、土地共有人占用的平面和空间位置、距离地表的距离、土地的初始使用、不同用途等,一般不是影响面积份额的主要因素;
3、在共有土地范围内,每个共用人拥有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份额。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问题,还应当注意以下三个基本问题:
1、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点,并不是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土地使用者领取土地使用证、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计算。
2、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可有三种情况:其一,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其二,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这种情况主要是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该出让的土地,则该土地使用权就应由国家无偿收回。其三,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自然应当由国家无偿收回。
3、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地上的建筑物处理问题,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规定,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地上的建筑物也由国家无偿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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