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就业实践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如果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终导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因用人单位的过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拟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并实际履行。在这两种情况下,赔偿标准是:
对于第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至一年期满前一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月薪的两倍,自入职之日起一年内视为与员工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并应立即与员工补充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本规定,用人单位一年以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在一年之日与劳动者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前11个月双倍工资,并支付书面工资劳动合同应当及时补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仍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没有补偿前11个月的双倍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法》第98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如果对雇员造成任何损害,如果雇主没有证据证明雇员提议签订定期劳动合同,则应承担赔偿责任,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
但是,第82条第2款没有确定两倍于工资的支付期。笔者认为,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这一期限应从双方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开始,直至双方将劳动合同期限改为无期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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