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
(2)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职工连续签订两份定期劳动合同,且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未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限期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限期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限期劳动合同。在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满足三个条件,即双方同意在同一雇主连续工作超过10年后延长劳动合同,且工人提出申请。这三个条件是必不可少的。在实践中,当工人满足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要求,并建议与雇主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时,雇主往往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员工无法达到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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