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遗忘校车内死亡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时间:2023-06-13 15:55:12 1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包括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凡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都属于服务场所。对服务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此条属于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归结上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不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法律必须加以特殊保护,要求学校更多地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开法定监护人进入校园后,监护人就失去了对未成年人的控制,整个教育活动都是在学校的控制之下,因此,法律加重学校的举证责任。

校车丧命,幼童死亡,令闻者伤心,希望能以法律的手段唤起学校的责任心,避免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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