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意外,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时间:2023-07-07 11:24:07 1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遭受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孩子在学校自杀身亡了,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孩子在学校自杀身亡了,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履行职责的,需要承担责任。在生活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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