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于标准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将竞业限制补偿金提高到相应标准,如用人单位不肯可以认定协议无效。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得低于本人工资的30%,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专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属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注意事项
1、首先需要明确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范围。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应当是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如果超过了这个法定的范围,那对员工来讲,失去约束力;还有就是同类产品、同类业务要进行尽量详细的约定,有的企业约定很笼统,比如约定同行业等等。那么我们一定要正确理解国家制定此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竞业限制的是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这是根本。
2、其次还需要清楚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期限。竞业限制的期限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是2年,但可以约定低于2年。限制的起始时间一般推定为从离职之日起计算。
3、最后,还应当弄明白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必须支付竞业限制金,不支付的话,根据司法实践,基本认定为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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