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有关供应商:
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现将《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发现问题,望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二OO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确定供应商等级,建立公平、公正、公开、有序、规范的政府采购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经吉林省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认定的资格。否则不能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凡能够为政府采购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和商品销售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下统称供应商),均有资格申请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
第四条供应商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供应商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合法的法人身份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和售后服务,完备的生产或供货能力和合格产品;
3、良好的资金和财务状况;
4、履行了交纳各种税款和社会保障的义务;
5、具有固定的生产和经营场所;
6、没有走私记录;
7、生产环境及产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8、认真履行国家政府采购政策,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行为记录。
(二)申请供应商资格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供应商资格申请报告;
4、详细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一般供应商资格认定申请书》;
5、制造商出具的授权经营委托书、特约经销商证书、产品鉴定书、专利证书等文件复印件;
6、供应商经营情况和经营业绩说明书以及影像资料;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因特网递交申报材料。
(三)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人员要对供应商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综合考察提出意见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符合条件的,进入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数据库,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发给统一印制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一般供应商资格认定证书》。
第五条供应商资格等级的评定程序:
(一)供应商资格分为两级,即,一般供应商和A级供应商;
(二)取得一般供应商资格的供应上还可按条件申请成为A级供应商。
(三)取得A级供应商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A级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必须首先取得一般供应商资格;
2、积极参与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标2次以上并有良好的履行记录的供应商;
3、及时向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提供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产品、服务的价格等信息。
(四)申请取得A级供应商资格需向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一般供应商资格证书;
2、详细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A级供应商资格认定申请书》
(五)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后,按程序组织评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A级供应商资格认定证书》。
第六条供应商的待遇:
(一)一般供应商的待遇:
1、被认定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可享受免费在政府采购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的待遇;
2、可向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索取采购计划及其他信息;
3、可优先获得参与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的机会。
(二)A级供应商的待遇:
1、享有一般供应商的待遇;
2、可优先获得政府采购竞争性询价和谈判的机会;
3、与一般供应商相比,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机会。
第七条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竞争;
2、在投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令、规程,不得串通其他供应商哄抬标价,扰乱招标秩序,牟取暴利;
3、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内容,诚信守约,不断提高供货质量和服务水准;
4、供应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结算程序和办法结算资金,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拨款;
5、及时向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企业重大变更情况。如企业变更名称或迁址,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要在10日内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办理其变更手续;
6、及时向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执行机构传送新产品和新服务项目的价格信息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供应商的考评和处罚:
(一)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对供应商资格实行年检制度,一年一审,每年一季度为上年审检期。审检合格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一般供应商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统称资格证书)上加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年检专用章。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供应商,其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自行取消。
(二)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级、取消供应商资格的处罚。被取消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3年内不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招标活动中采用隐瞒、造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3、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资格证书的;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有重大变化或变更登记未及时通知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和执行机构的;
5、不能诚信守约,使采购单位遭受损失的。
第九条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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