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时间:2023-08-11 10:10:06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政府采购专家申报审批程序:

1、填写申报材料

(1)《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报表》一式两份或三份(市级两份、县级三份)。

(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本人技术能力的文件复印件各两份或三份(市级两份、县级三份)。

(3)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2、申报时间、地点。申报人按就近原则,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到当地市、县政府采购办报名。申报人报名时须出示有关证件原件。

3、各市、县政府采购办负责本级申报人申报资料的初审及申报人培训,并将培训结果填入《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报表》。

4、市政府采购办统一复审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并将合格申报人的材料按省政府采购办规定要求录入微机,于申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材料和软盘一起报省级政府采购办。

5、经省政府采购办认定后,将被聘为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省政府采购办统一办法《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书》,并纳入“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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