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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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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担保作为一种政策工具被引入政府采购领域,专业担保机构向采购商、代理机构和金融机构提供供应商担保,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2、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作为分散风险和增强信用的市场运行的有效手段,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增加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优化发展环境。
需要的是,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方法一般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其比例一般为标的预算金额的2%以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质量保证金例的质量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以参考。不是硬性规定,一般是5%,也有10%没见过10%以上的。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越来越多地出现联合体的面孔,政府采购法律对联合体投标也作了积极而明确的规定,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相对供应商单个个体投标而言,联合体投标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显得比较复杂,特别是关键的评标工作往往令专家们无所适从。 政府采购项目通常为批量性项目,规模较大,一般情况下,一个供应商难以独立完成,让少数供应商中标容易形成垄断,很不公平,也容易加重中标企业的负担。允许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不但可以分散市场压力,而且能让更多的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形成的商业机会。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项目通常为复合型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往往含有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中两个或三个对象,如网络建设,既有服务内容,也有货物内容,需要多个供应商联合完成。另外正是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多为批量性项目或大型项目,对供应商的要求较高,单个中小企业一般没有资格参与,即使允许中小企业参与,由竞争能力不强,一般很难拿到采购合同,允许它们成立一个联合体,壮大实力,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因此,鼓励联合体投标,可以发挥联合体各企业的特长为具体的采购项目服务,可以让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有机会进入政府采购商圈,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竞争,更好地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联合体投标评审中遇到的难题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是需要通过评审确认中标供应商的,在评审过程中,专家们发现对联合体投标很难评审,面对多项评标要素,联合体各方尽量规避自己的“弱项”,悉数将各自的“强项”展示在投标文件中,针对这样的情况,究竟该如何取舍、如何客观公正地做好评审工作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某大型计算机系统集成招标项目,该项目既有工程安装,也有硬件设备的采购,系统集成商或硬件销售商单独投标都会觉得很有压力,于是集成商与销售商组成联合体投标就成了较好的选择,在12个投标供应商中共有4个联合体投标人,进入评审阶段后,专家们发现联合体投标文件在制作上呈现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联合体各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财务状况、技术资质、历史案例等评标要素提供自己全套的评标依据;另一种类型是联合体各方在提供评标依据时有选择性地将各自的“强项”展示中投标文件中。 针对联合体投标文件的实际状况,专家们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坚持取“强项”,他们认为既然是联合体投标,本身就存在一个优势互补的问题,取联合体各方的“强项”作为评标依据是理所当然的事;与之相对立的观点认为应取联合体各方的“弱项”,他们认为按照管理学中的“木桶理论”,决定木桶储水量的并非最长的木块,而是归短的木块,因而能够真正衡量联合体履约能力的当然是资质较弱的一方,如在评审时取联合体各方的“强项”资质材料作为评审依据,遇到由任意多个个体组成的联合体,进而可能在每一项评标要素都能做到“最强”,势必会产生不平等竞争,所以取“弱项”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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