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办提起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数量三份(若涉及2个以上有关供应商的,请根据所涉及供应商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一、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含传真)、法定代表人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未质疑过的不受理)及事实依据,证据材料;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五)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注意事项
(一)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向本办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事项和具体委托权限。
(二)投诉书中的事实依据中应写清采购活动经过,客观情况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投诉人应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明确载明: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提供复印件以便调查。投诉书应装订成册,编上页码、加盖骑缝章;
(三)不属于鼓楼区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不予受理。
(四)投诉书用传真方式送达的,应立即用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原件。
(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杨四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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