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3-04-24 19:01:16 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竞争的目标,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行为,根据《陕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基本要求

凡参加我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经陕西省财政厅审核认定的资格。否则,不得进入全省级政府采购市场。

二、申报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工程、服务和商品销售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均有资格申请进入我省政府采购市场。

三、供应商取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4、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5、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供应商资格申请、认定的程序

1、申请进入我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领取并认真填写《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申请表》,同时附本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资信等级证明等复印件(必须经发证机关盖章)和经营情况说明书,一并送交省财政厅审批。

2、省财政厅依据第三条之规定,对各个供应商所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认定,对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告。

五、取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供应商应严格遵照政府采购的运行规程,按照公平原则、规范自身行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竞争。

2、在投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的有关法令、法规,标书要科学、规范,内容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串通其他供应商哄抬标价,扰乱招标秩序,谋取暴利。

3、严格执行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内容,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不得私自变更、更改合同条款和分转合同。凡违反合同约定给采购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4、供应商应严格遵照《陕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财政拨款。

六、监督与投诉

供应商有权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可向省财政厅或省有关行政监察部门投诉。

七、资格年检制度

供应商资格认定实行年检制度。一年一审,每年一季度为上年审检期。审检合格的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告。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供应商,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自行取消。

八、变更登记手续

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供应商,因业务变化或迁址的,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15日内到省财政厅办理变更手续。

九、处罚细则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各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三年内不得进入我省政府采购市场。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5、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定采购合同的;

7、向各级财政部门、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十、各地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此规定制定本地的具体办法。

十一、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修订并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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