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销商以低于本国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另一国市场倾销其产品,受到倾销商品损害的进口国保护本国产业采取的相应措施。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随着关税水平的不断降低和其他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减少,反倾销已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控制外国产品的有效手段。
反倾销措施包括:
(1)临时反倾销措施,即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缴纳现金保证金和保函等形式。
(2)价格承诺,指在进口方反倾销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损害且倾销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后,出口经销商主动承诺提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国家或地区出口产品的行为。
(3)征收反倾销税。
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前,必须进行相应调查,证明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对本国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并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国才可以对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通常是对该倾销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这是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国内产业遭受倾销损害时可以采取的基本制裁措施。
反倾销调查程序通常包括提起调查申请、立案、调查、裁定、行政审查与司法审议等。反倾销调查涉及的利害关系方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销商、进口经营商或外国生产商;同业工会或商会;出口成员方的政府等。除上述各方外,不排除各成员方允许国内和国外其他各方被列为利害关系方的情况。
一、反倾销调查的提起
反倾销调查的提起通常是由进口方境内受损的产业或这些产业的代表向本国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另外,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虽然没有收到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提出的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是具备了关于倾销、损害和二者因果关系的充分证据,并且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是正当的,此时反倾销调查机关也可以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在提交时应该具备一定的证据,不能主观臆造,简单推断。申请书应当包括认定倾销存在、损害存在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
进口国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在提起反倾销申请的产业或产业代表提交了申请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要对申请书内容是否完备,提供的证据是否准确充分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发起调查。
二、反倾销立案
进口国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在确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是正当时,则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并且发布公告。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在立案之后一年内结束,最多不超过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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