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仲裁制度是自愿原则的最根本的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即:
A.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双方没有这种共同意愿,没有记载双方共同意愿的仲裁协议,就不能仅凭单方面的意愿来通过仲裁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而只能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B.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对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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