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首先明确了当事人负有及时提供证据的法定义务,解决了司法解释为当事人设定举证期限在立法上依据不足的问题。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及时提供的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时间做出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这种时间的要求,履行法律设定的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
其次,为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当事人,规定了延长举证期限的救济措施。即在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却又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第三,本条规定为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提供了程序上保证,即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根据此规定,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其后的案件审理中,理由,应当保障其有机会陈述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其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保障其有机会陈述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赋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同时也使对方当事人有机会对其理由进行质疑和辩驳,更好的查明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真实原因,以便于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具体情况,令其承当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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