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调一裁两审制。本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裁终局制。本法第五条规定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的情形指的就是本条有关一裁终局的规定。
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个问题在社会上表现得比较突出。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7条解释
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48条:劳动者对本法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1、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它包括五层含义:一是47条中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是指本法48条的规定,劳动者对47条规定的裁决不服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的。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2、47条中的工伤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费,它主要包括一下内容: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国家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物或者行为进行规范,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同一规定。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4、特别注意诉讼申请人只能是劳动者,不能是单位,如果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不利的,是可以起诉的,劳动者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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