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提起劳动诉讼,而劳动仲裁是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有哪些
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全文6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