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工资”应取一年平均数?
过去不少单位也有带薪年假的规定,但休假期间,往往只发工资不发奖金,劳动者仍旧不敢休。此次草案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被认为解决了“不敢休”的关键问题。不过,有人担心这一规定依然“不解渴”。
任职于某工厂的张先生今早说:他所在的工厂是计件工资,可谓“手停口停”,休年假老板本来就不大愿意,而休假期间没有产出,如果还按计件工资的办法,如何保证“收入不减”?如果这个带薪休假的草案只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技术上当然无问题,但扩展到企业甚至个体户雇工,工资福利计算复杂化,如何确保“照发”要进一步明确。
不少按照每月完成任务计薪的白领、销售人员也提出同样的担心。他们认为,这个“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按职工休假当月完成多少任务算,而应该按其过去一年的平均数来算,这才更公平合理。
单位不让员工休假成本太低?
草案明确,“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今早,有市民说,以前不休年假,单位并未“补钱”,此次明确规定要“给予补偿”,确实是个进步,但补偿标准似乎太低。
在某国有银行工作的梁女士说,这表面看是用经济手段引导单位让员工休假,实际上却“固化”了单位剥夺员工年假的成本。在国庆、春节等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要多付三倍的工资,而不让员工休年假却只需多付日工资,单位的成本是不是太低了?这样岂不是让一些单位更“名正言顺”地花些少钱就限制员工休年假?从某种意义说,休年假是劳动者的神圣权利,许多人宁愿休假也不愿补钱,因此,如何堵住“漏洞”落实休假是最重要的,退一步来说,若确实休不了年假,也应增加单位的补偿标准,起码应向国家法定休假日看齐。
休假期限能否更细化?
“草案规定,工作满1年至10年年休假5天,满10年至20年休10天,我认为这一档次设计不太合理。”今早有市民提出,工作满1年与工作满9年之间差距很大,而同样只能休5天,显然档次应该细化。比如,可以修改为,工作满1年至5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满5年至10年的,年休假7天。
草案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也引发了讨论。有劳动者提出,年休假和探亲假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假期,过去没有明确的年休假时,还有四年一次的探亲假,现在有了年休假反而给冲抵了,对外地员工不尽合理。是否可考虑在年休假基础上,再给外地员工保留一定的探亲假天数?(马汉青)
原载《羊城晚报》转自新华网(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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