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产假与公休假不冲突,休了产假,公休假依然有效。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妇女怀孕期间请假按照事假工资计发: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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