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2.平等协商的内容。3.具体制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就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根据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一、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赶紧翻看下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历史。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要使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首先其在制定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等民主程序。
但是并非所有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都不能作为审判依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放宽了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审判依据。
此时请认真考虑一下自己是否签收过企业规章制度,因为无论上述哪种情况,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都是其作为审判依据的前提条件。
简单总结一下,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符合法定的民主程序,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的规定;
(二)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1、制定内容的合法
规章制度除了设计上的科学性,具备可操作性外,内容的合法化是非常重要的,即使制定的程序上无任何瑕疵,内容的不合法也是硬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不是很困难,把握一个核心要点是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法定化,也就是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只有符合法定解除条款是才能解除。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一个月内需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而不能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不签合同、不缴社会保险等等。
2、协商机制问题
我们在劳动合同法中有多处关于协商的事宜,该协商实际上也是民主磋商,在劳动合同法中强调了协商。例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条款仅强调是平等协商后确定,没有说形成一致意见后确定,该观点对上一篇文章观点进行修正。
3、重大事项的理解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中关于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该重大事项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分类或决定,注意认为重大事项决定不适当,提出意见的主体是工会或职工,并不要求是职工代表。
4、严重失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尺度
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以及其他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该严重情形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对该严重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定义或界定,防止过宽达不到警示的效果,过严得不到有效的遵守。例如:规章制度中关于考勤的规定,一年内迟到二次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该规定还要考虑具体的岗位,若要是迟到时间不长,也不影响工作,属规定过严。
5、劳动者确认并签字
规章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并被认为是符合企业文化或要求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此,还需要劳动者对规章制度予以确认并签字。该签字的过程我们在招聘新员工入职中也做了提示,在实行规章制度过程中,需要劳动者确认:某年某月某月在单位内部某某处公示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决定,本人已经详细阅读或学习,愿意予以遵守,并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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