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
5、《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现场勘查)→批准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条件
1、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2、已履行排污申报登记义务;
3、排污口经规范化整治;
4、环境保护部门已经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数量,且申请排放数量在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数量之内。
审批时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原件拟留);
2、环保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以及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核定文件(限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5、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其它排污单位提供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需要提供的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7、近三年排污费缴费收据;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营业执照、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颁发证件名称及法律效力:《排污许可证(正式证):3年;
《排污许可证(临时证):1年。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承办机构: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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