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是企业进行排污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排污单位来说,办理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材料。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或更换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提交申请排污许可证、申请排污许可证审批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文件、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排放口标准化整治验收材料、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排污费支付通知书和一般支付书回联、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发意见和批准文件、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材料。而对于排污许可证到期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情况,排污单位还需要提交原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上述第1、2、4、6、7、8、10、11项材料。
因此,排污单位在办理排污许可证时,需要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包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自行监测方案、承诺书等。同时,排污单位还需要登录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进行注册,如实填报申请信息,并将信息在平台上公开,然后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给环保部门。如果系统审查通过,就可以生成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并前往环保局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