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二、排污许可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
三、排污许可证办理如下:1、填写完整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2、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4、近期废水达标监测报告和废气达标监测报告;5、改制、改组、兼并或法人变更等情况的需提供证明材料。6、企业基本情况资料生产规模、工艺如有变更应说明清楚,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
网上申请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以法人身份登录企业注册地址所属的区级政务服务网,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为例,登录界面如下。
在首页部门导航栏下,选择受理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
在该部门受理业务列表中,选择“排污许可”,点击右侧“在线办理”。
在跳转页面,查看办理排污许可所需的材料清单。
在同一页面,查看办理排污许可的业务受理与审批流程,提前了解清楚。
在页面点击“在线办理”,跳转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界面如下图所示,点击导航栏中的“网上申报”。
进入具体申报系统,没有账号的需要注册账号后方可登录,在申报系统内按系统引导提示和要求完成信息登记和上述材料上传,提交后即可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线上申请。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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