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环境保护部组织起草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办法规定适用范围、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分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核发的准予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凭证。而排污单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分为重点排污单位与一般排污单位。
办法规定,排污单位需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另外,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包括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规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并载明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排污单位的最高允许日排放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常工况下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日均值的2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一般应当与国家和地方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期相衔接。
办法还规定,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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