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流程:受理→审核(现场勘察)→批准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条件
1、100-7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含有市(州)行政区划名称非独立法人的“中心”;
2、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标准的二级及以下专科医院;急救站、临床检验站(所)、护理院;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权限内委托的其他机构。
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3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执业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区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及租约(审原件,留复印件);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
7、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内容包括:①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广告发布、经营管理等情况;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等执业登记项目及变更情况;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中心”工作开展情况;④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⑤医疗机构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实行院务公开的情况;⑥发生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报告处理情况。
颁发证件名称及法律效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加盖校验合格印章;有效期1年或3年。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武汉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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