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题]
一般来说。在仲裁诉讼中,经常使用企业考勤卡作为加班证明。然而,在最近上海某区的一次仲裁中,该公司对员工提供的考勤卡证据提出异议,称考勤卡只能证明员工下班迟到,而不能证明加班。加班是指公司要求并经员工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换言之,考勤卡并不能证明公司同意这一点,考勤卡是一种更有效的方式(毕竟不是每家公司都会开出加班或补假单)。然而,这种方式遭到质疑后,给员工倡导加班带来了很大困难。原来加班不容易。举证成了一种恐惧
你也可以就加班的举证方法提出你的建议。欢迎你对此发表意见。你可以评论一下事情本身,直截了当地说:
也是一个新问题,我觉得这个话题很有意思。这是值得讨论的。从我接触的一些企业来看,考勤卡的作用确实是记录“单位时间和离开单位时间”或出勤情况。如果卡上的时间超过8小时,就不一定是加班。这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1;2、部分人员因个人原因迟到离开单位,不能说明一定是加班;三个人自愿加班,以此类推
如果公司对上下班和打卡有严格规定,可以作为加班的依据。当然,芬青说:
公司没有必要为了知道什么时候上班,什么时候下班而去查考勤。换言之,存在一个问题:考勤卡是如何发生的?是单位本身,为了防止纠纷。单位对自己的打卡认可,要求其按单位实际工作时间办理。可以想象,单位打卡的方式不计其数,可以将非工作时间排除在出勤时间之外。在这个问题上,单位从来都不是弱者,所以不要被这种悲天悯人的诡辩所打动,蓝天羽说:
考勤卡的作用:
考勤卡是用来证明员工是否迟到的,而不是用来证明员工是否加班的芬青说:换句话说,停止工作的时间和离开单位的时间应该是一样的。问题是工作时间和到达单位的时间,当涉及时间卡时,蓝天羽毛说:
但单位也可能在玩游戏(除非他是游戏测试人员)。现在正是离开单位的时候,杨晓说:
认为,如果单位有严格的加班审批制度,考勤卡不能作为加班的证据。因为企业可以制定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加班的审批顺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支付法定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安排加班的,不得支付加班工资。考勤卡上的时间只是进出公司的时间,无法证明。如果你想举出证据,可以从其他方面着手,比如领导批准的加班申请表,但除非你事先准备好,否则很难有这样的证据,田田说:今年3月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了类似条款,我非常赞同上述观点。而且,只有副总经理级别才有审批权。就像在IT行业一样,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是很少见的。如果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似乎要高一点。此外,有时员工下班后不离开公司上网做“私事”。因此,我们认为无论从哪个方面,都应该明确加班审批的顺序和流程,完善加班前的程序。而且,作为员工,如果是公司安排加班,他还应该要求提供加班表等书面工作安排表。当然,企业可以把这类工作做得更人性化,比如给员工发加班费或者提供加班餐
黄尔克说:
那么考勤卡就不能完全说明问题了。公司对加班制度的审批申请表有明确规定的,如无特别规定,按审批意见可考虑考勤卡作为证据专业人士说:这个问题很有趣,我不知道上海的做法是什么。在许多情况下,雇主都提出了这个理由作为辩护。但在深圳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抗辩是不成立的。具体分析如下:1.打卡机明显受用人单位控制,购买的目的明显是记录员工的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记录卡不能真实反映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控制这种现象的发生;2.考勤卡是员工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的唯一证据。如果法院或仲裁庭不承认这一证据,这对雇员是不公平的。3.如果用人单位有制度声明考勤卡不是工作时间的证明,必须征得员工的同意,否则可以推断出胁迫的意图
至于你在楼上讲的加班制度问题,就超出了这个命题的范围ziridim说:
我认为这是hangrx的观点,其实公司没有相反的证据,如果公司没有加班制度。考勤卡可以作为加班的证据
从理论上讲,应该还有别的东西(除非公司规定考勤卡可以作为证据或媒介)。如果公司有这样的制度(合法,那么加班的证据)
专业人士说:
他们仍然坚持考勤卡的证据效力大于加班制度的证据效力
但是,基于公平责任原则,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工作时间举证责任的分配。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关于证据的有效性,应从公平责任原则出发。一般来说,加班制度是由用人单位控制的,员工拿不到。至多,他只研究过。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在加班制度中占有绝对优势。该制度可以修改或不完全执行,法官或仲裁员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有原始记录,员工有记录,考勤卡的地位相对平等,证据也比较真实
认为考勤卡应该优先考虑。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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