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过程中,老百姓拥有多项权利。他们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享有预征知情权、调查结果确认权、参与报批权、批复结果知情权、拆迁补偿知情权、调查结果核准权、补偿方案听证权、要求公告权、拒绝补偿登记权、安置手续权、对补偿标准争议权、拒绝履行政令权以及违法举报权。这些权利保障了老百姓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老百姓拥有以下权利: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预征知情权、调查结果确认权、申请预征听证权、参与报批权、批复结果知情权、拆迁补偿知情权、调查结果核准权、补偿方案听证权、要求公告权、拒绝补偿登记权、安置手续权、对补偿标准争议权、拒绝履行政令权、违法举报权等。
房 屋 征 收 权 利 : 老 百 姓 的 权 益 指 南
房屋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个人或集体所有的房屋进行征收或征用的一种行政行为。然而,这种行为却常常涉及到老百姓的权益,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我国《房屋征收条例》,房屋征收必须遵循“依法征收、程序正当、合理补偿、保护隐私”的原则。征收前,政府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公示,确保征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并且给予被征收人充分的法律保障和补偿。
如果征收行为涉及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老百姓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政府也应当积极回应老百姓的诉求,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征收行为合法、合规。
为了保障老百姓的权益,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征收行为合法、合规。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公开透明度,及时向老百姓公布征收信息,让老百姓充分了解征收情况,有效保障他们的知情权。
房屋征收是政府依法对个人或集体所有的房屋进行征收或征用的一种行政行为,但涉及老百姓的权益。政府征收房屋时必须依法进行,程序正当,并合理补偿被征收者,同时保护被征收者的隐私。如果征收行为涉及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老百姓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也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老百姓公布征收信息,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并加强信息公开和公开透明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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