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老百姓有哪些权利
时间:2023-02-28 21:52:32 1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知情权:

①被征收房屋权属调查结果;

②确定评估机构;

③补偿方案和修改意见;

④房屋征收决定;

⑤房屋补偿决定;

⑥分户补偿情况;

⑦审计结果;

(2)选择权:

①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协商选定、投票选定、随机选定;

②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选择;

(3)监督权:对征收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

(4)参与权:

①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

②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提出意见;

③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

(5)救济权:

①对评估结果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②对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③对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一、修高铁占用房屋应该怎么赔偿

如果政府修建高铁占用了房屋,一般情况下应该按照该地区当时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同时政府应给与被征收人一定的奖励以及帮助被征收人安置新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遇到房屋拆迁赔偿纠纷怎么有效处理

遇到房屋拆迁赔偿纠纷有效处理的方式是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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