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有关系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二、计件工资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1、直接计件工资。计件工人按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和计件单价来支付工资;
2、间接计件工资。按工人所服务的计件工人的工作成绩或所服务单位的工作成绩来计算支付工资;
3、有限计件工资。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规定其超额工资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
4、无限计件工资。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超额工资不加限制;
5、累进计件工资。工人完成定额的部分按同一计件单价计算工资,超过定额的部分,则按累进递增的单价计算工资;
6、计件奖励工资。产品数量或质量达到某一水平就给予一定奖励;
7、包工工资。把一定质量要求的产品、预先规定完成的期限和工资额包给个人或集体,按要求完成即支付工资。
三、计算方法
计件工资计算的主要依据是计件单价,即工人完成每一件产品的工资额。一般按各该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率除日(小时)产量来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日(小时)产量定额
若按工时定额计算计件单价,计算公式为:
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单位产品的工时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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