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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大连西岗区的于丽(化名)从1997年6月起先后在3家公司工作。2001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第三家公司与于丽分两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2001年至2007年于丽每月工资1500元,2007年3月以后,因其怀孕、生子及哺乳等原因,工资降为每月700元。2009年年初,于丽找到公司要求上班,公司答复说没有岗位,让她在家再呆一段时间。2009年10月的一天,于丽在网上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记录时,突然发现保险停了,急忙赶到公司询问。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她长期旷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被开除了!
如何计算工作年限成辩论焦点
昨日,于丽告诉记者,当时工作人员交给她一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快递公司的邮寄单,证明公司早在2009年7月31日就已经“开除”她,并且在2009年10月22日向她邮递过通知。于丽一下子蒙了,自己从未见过、收到过这些东西啊?
几次沟通未果,今年3月19日,于丽委托我市知名律师、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张荣君将公司告上西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5月6日,仲裁委公开审理此案。由于于丽的工作年限直接关系到其索赔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双方对此展开了激辩。
公司方称,于丽虽然先后在3个单位工作、调转过,但这3个单位都是独立的法人,其工作年限不能从1997年6月起连续计算,而应从2001年8月1日到该公司起计算。对此,张律师指出,于丽1997年6月、2001年1月先后两次调动,在《职工调转介绍信》“调动原因”一栏中填写的都是“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于丽的工作年限应当从1997年6月计算至2009年7月。同时律师又提供了《外资企业变更内容查询卡》,证明于丽先后工作的3家公司都是同一个法人。
公司方称女工长期旷工
公司一方出示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称于丽严重违反纪律,从2007年3月起至今长时间不上班,属于持续旷工。对此,张律师进行了反驳。指出,公司说于丽2007年3月以来长期旷工,却每月都为其足额支付工资,一直开到2009年6月。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公司突然单方解除于丽劳动合同是严重违法的,应当向于丽累计支付12.5个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即应赔偿其双倍经济补偿金。此外,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仲裁委支持女工的请求
仲裁庭全部采纳了张荣君律师的观点,认为于丽的工作年限依法律规定应当连续计算为12年零1个月;对于丽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的请求,予以支持。5月12日,西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向于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00元、支付失业保险待遇5040元及2009年7月份工资700元。其中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及工资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记者发稿前获悉,公司不服,已经向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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