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支付哪些补偿
时间:2023-06-09 22:31:47 1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支付哪些补偿(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非因劳动者的原因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是劳动法为用人单位设定的法定义务,不得约定限制或者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①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②因劳动者客观原因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③破产重整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④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⑤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2)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支持了劳动者的此项权利。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⑦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3)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要看具体条件,具体分为:

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这些情形下,终止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或者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并非期满终止就一定有经济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在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享受该经济补偿有以下几方面前提:一是劳动合同终止应发生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二是应当排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三是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当自新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后,只要单位不再续签,就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可以使用人单位慎重考虑终止劳动合同,以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鼓励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4)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j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5)额外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带有一定的惩罚性。

(6)医疗补助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时,除了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获得规定标准的医疗补助。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此问题的解释(劳办发[1997]18号文件),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6个月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损害赔偿金①违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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