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往往是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是一种保护性的救济。我国《劳动法》也曾经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有些法规也曾做出过相反的规定,从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时候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一直存在不确定的答案。
这样的情形,很容易产生“短期合同”大量盛行的现象:用人单位鉴于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规定,都尽量和劳动者签订为期一年或两年的合同,然后再每年续签合同,以保证不用在辞退劳动者的时候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行为导致了所谓的合同短期化现象,使得劳动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劳动合同法给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具体的答案,认为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为劳动期限届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的《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到期情形下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据此获得更多的保护性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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