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江苏镇江市某化工企业营销经理,2014年10月,该公司举办体育文化艺术节,其中一项活动就是与兄弟单位、客户单位举行足球友谊对抗赛。比赛中,张某在激烈的争夺拼抢中不慎受伤,导致右小腿骨折。2015年3月,张某伤愈上班,以自己参加公司组织的足球比赛受伤为由,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接到张某的申请,该公司却迟迟没有答复。久拖不决的情况下,张某找到劳动工伤律师求助。那么,张某能否认定工伤?
劳动工伤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在认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时不能机械绝对,应当作广义理解,即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单位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因此,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受伤,可以视同职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应视为因工作原因而受伤。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因此,本案中,张某在足球赛中受伤,可以说是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特定的工作原因而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工伤律师提醒: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但如果单位事后以该集体活动内容与工作无关,或并非强制员工必须参加为由拒绝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可以向当地工会或人社部门求助。本案中,市总工会与市人社局最终达成共识,认为张某参加比赛是单位临时安排的一项工作,应认定为工伤。市总工会将处理意见告知张某所在公司,公司当即表示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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