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张先生是江苏省镇江市一家化工企业的营销经理。2014年10月,公司举办了体育文化艺术节,其中之一是与兄弟单位和客户单位的足球友谊赛。比赛中,张尚武在激烈的比赛中不慎受伤,导致右腿骨折。2015年3月,张某伤愈复工。他以在公司组织的足球比赛中受伤为由,向公司申请工伤鉴定。收到了张某的申请,但公司没有回复。在久拖不决的情况下,张某找到了一位工伤律师寻求帮助。那么,张某能否认定工伤
[法律解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以保护劳动者为重点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初衷和司法实践,认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不是机械的绝对,而应该是广义的理解,即:,只要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安排或组织与工作或单位利益有关的各种任务和活动,就可以视为工作。因此,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体育竞赛的职工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参加本单位临时安排的工作的职工的伤害,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应当认定为因工负伤,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关于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造成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批复规定,作为本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因参加体育训练活动受伤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因工负伤事故造成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因此,在本案中,张某是在一场足球比赛中受伤的,可以说他是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因特定的工作原因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但是,单位以集体活动内容与工作无关或者职工不需要参加集体活动为由拒绝认定工伤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工会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寻求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市总工会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达成共识,张某参加比赛是单位临时安排的工作,应认定为工伤。市总工会将处理意见告知张某所在公司,公司立即表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
全文7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