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参加校园篮球比赛受伤,学校是否需要负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学校在其中并无不当的行为,比如提供了合格的赛场等,学校就不用承担责任。
在校学生遭受伤害事故时,学校在下列情况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比如学校发生雷击致学生死亡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比如学校外部发生群体事件造成学生伤害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比如学生有天生心脏病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比如大学生因为学业压力跳楼身亡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比如校园比赛;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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