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土地开发流程是什么?(一)经区、县、乡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原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者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一级土地开发。(2)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对土地开发项目进行初审。(3)根据项目性质,委托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对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预留开发用地范围、用地面积、调控条件、地上条件、预留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方案、实施方式等。(4)市国土资源局联席审议会议,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参与编制了发展实施方案。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一级土地开发实施方案中的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环境保护等条件提出了原则性意见。(5)如果通过联合审计委员会的项目确定土地开发主体,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开发,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融资、规划、项目审批、征地拆迁和大规模市政建设,等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土地储备开发费用的2%。用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融资、规划、立项、征地拆迁和大型市政建设。(6)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应当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发改委办理审批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市政等专业部门的,从国有建设用地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土地储备开发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报市人民政府批准。(8)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后,应当到有关委局办理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房改造、文保、绿隔断等项目需按规定承担动迁房建设。(九)组织建设项目一级土地开发验收,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委办进行验收。验收和审核的内容如下:
1。审核一级土地开发成本;
2。组织验收土地开发程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3。根据委托合同支付相应的土地开发费或管理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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