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2)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应当及时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3)在交接时出示有关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并不得以任何非合同约定的条件阻碍交房。
出卖人怎么履行包装义务
出卖人应按民法典规定履行包装义务,具体是:
1、出卖人应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2、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510条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3、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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