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驳回了王某要求其所在原单位支付其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及赔偿金等项请求。
原告王某诉称,自1998年7月起其在夏都八达岭长城温泉度假村(以下简称度假村)工作,于2003年3月25日至2006年3月25日承包度假村食堂,后从事临时工作,月工资1300元,且双方签订了自4月1日起至10月31日的短期劳动合同。2006年8月18日,延庆县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对王某进行刑事拘留,9月23日其被取保候审。后经查明不涉及职务侵占犯罪,2007年9月4日被释放。度假村于2006年8月停发王某工资,至仲裁开庭时其才知道2006年9月22日度假村以其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将其干部档案移交给延庆县职业介绍中心,没有通知其本人或家属。王某认为度假村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度假村为其安排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补发拖欠工资及赔偿金至发放工资止。
被告夏都八达岭长城温泉度假村(以下简称度假村)辩称,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王某与度假村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2006年10月31日,所以度假村没有为王某安排工作的义务。且由于王某自接受审查到合同届满期间没有为度假村提供劳动,度假村有权不承担劳动合同有关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赔偿金等相应义务。因此不同意王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自1998年7月至2006年10月31日王某与度假村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延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度假村于2006年8月18日召开会议,停发王某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损失,王某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由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10月31日届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度假村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其于2006年11月7日将王某档案关系转移到延庆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也符合劳动法律相关规定。王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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