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是什么?
时间:2023-06-03 03:00:37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了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获取银监会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一、公开的原则

银监会公开政府信息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正、公平、便民;

(二)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保守国家秘密。银监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信息的分类银监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主题分类法为主,共分为12个大类,分别是:

1.银监会的工作职责及机构设置;

2.银监会的行政职权目录及流程图;

3.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银行业监管;

5.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

6.人事任免、录用和表彰;

7.财务管理与行政事业性收费;

8.政府集中采购;

9.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

10.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准则;

11.举报电话;

12.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具体信息可参见银监会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

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以下载体发布:

1.银监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cbrc.gov.cn);

2.国内外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

3.中国政府网、人民网、新华网等官方网站或大型商业网站;

4.新闻发布会;

5.银监会公告、公报、年报等;

6.公众教育服务区;

7.其他方式发布,如政务公开宣传栏等。

(三)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银监会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在银监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之外,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银监会申请获取其他银行业监管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受理机构:银监会办公厅

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公众教育服务区

联系电话:010-66279113邮政编码:100800电子邮箱:sqxx@cbrc.gov.cn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银监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银监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cbrc.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银监会公众教育服务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银监会官方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线索;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

(4)一张表格填写一项申请内容。

4、申请的处理

银监会办公厅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对于申请要件完备的申请,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同时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三)收费标准

1、按照发改委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银监会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银监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银监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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