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离职构成违约被判赔东家百万
时间:2023-08-17 16:53:43 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判决,厦门航空有限公司(XiamenAirlinesLtd.,简称“厦航”)原机长张某擅自离职构成违约,应向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培训费用等153.9万元。

张某今年37岁,是厦航福州分公司的飞行员、机长。1994年10月,张某到福建航空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协议书,公司委派他到新西兰进行飞行培训,他回国后须至少为公司服务30年,如果违约要支付公司提供的出国费用。

1996年,张某回国为福建航空公司服务。1998年,张某与福建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要承担违约责任。

2000年10月,福建航空公司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注销,组建了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次年,张某与厦航福州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

2007年2月,张某向厦门航空公司致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希望在5日内与其协商办理相关事宜,否则他将“依法行事”。厦门航空公司随即回函,表示张某应向厦航福州分公司提出辞职,但张某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离开了单位。

因多次协商未果,厦航福州分公司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张某支付厦航福州分公司违约金、赔偿金共计153.9万元。张某不服向晋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厦航福州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有效。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职,已构成违约。法院判决,张某根据合同约定向厦航福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79.5万元,赔偿培训费用74.4万元。

张某对判决不服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依法维持原判。

劳务合同违约擅自离职怎么办

劳务合同违约擅自离职的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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