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光头强”:明知挪用公款系借给承包经营者发放年终的工资,是否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斌:挪用公款借给承包经营者作为年终发放职工工资款,该笔款项属于承包经营活动中必须支付的经营成本,故属于用于“营利活动”。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应当查明是否明知挪用公款的用途。
钦州律师说法: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文4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