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的兼职行为经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拒不改正。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提出了意见,要求该期限内提交停止兼职工作的证明,如果员工未能在限期内改正,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保留好“向员工提出改正”的证据。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兼职”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禁止的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限制员工的兼职行为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如果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遵循的法律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当然,用人单位依据此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企业的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的。
相关知识
劳动者“兼职”是指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员工的兼职行为会构成多重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并未完全禁止兼职行为,即不禁止多重劳动关系,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然而,劳动者的时间、精力、体力都是一定的,担任兼职工作后对本企业的工作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在所难免。用人单位对于存在兼职行为的劳动者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四种情形为“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劳动者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须注意的是,这里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必须是造成“严重影响”,即,轻微影响或者没有影响,用人单位都无权以此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适用此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进行核实,并获得相关证据;
第二,用人单位应当对“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认为造成严重影响”承担举证责任。“严重影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劳动者兼职的具体行为来综合判断。
对于所谓的“严重影响”,用人单位一般并不容易举证。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根据劳动合同第91条规定,劳动者和劳动者兼职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全文88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