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如遇到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是以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以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举证角度考虑,前者的举证难度远高于后者,严重影响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不易于举证。因此,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限期要求劳动者改正,比如要求劳动者3日内提交其他用人单位出具的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劳动者拒不提交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更易于操作,且举证更容易。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对双重劳动关系做禁止性的规定,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在时间上、精神力上必然会影响到本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并不会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注意这里对工作任务造成的影响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轻微影响或者没有影响,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注意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向劳动者提出,劳动者拒不改正后方可解除。
全文7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