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既已有效成立的转委托,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向次受托人请求其履行处理受托事务的义务,从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一种连带责任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成为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人,次受托人得向其中的任一人为全部给付。次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受托人仅在其对次受托人的选择和指示有过失时,才对次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致委托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受托人不存在以上过失,则对于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致委托人的损害,应由次受托人自己负责。但受托人须对自己不存在选任和指导上的过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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