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接受代理后,为了被委托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民法称之为转委托,也叫复代理。复代理既可以将代理人代理权限内的全部事项委托复代理人,也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复代理人,复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在复代理关系中,存在原代理人和复代理人两个代理人,亦存在原代理人的代理和复代理人的代理两层关系,所以不同于一般的代理。转委托有如下特征:
(一)委托人行使的是代理人的权限,同时,原代理人并不因此而丧失代理权。
(二)委托不同于共同代理的情形。
(三)委托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一、商品房包销人转委托责任分担
首先,在实践中,认定开发商对购房人承担法律责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为,无论是包销人还是复代理人,其规模相对于开发商都比较小,如果让他们去对购房人承担法律责任,显然不利于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让开发商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包销人和复代理人不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包销人的转委托行为没有经过开发商的同意或者不是在紧急情况下为开发商利益而转委托的前提下,包销人应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只是由于包销人和第三人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正主体,所以不具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只能由开发商在承担责任后再另行起诉,对包销人的转委托行为进行追偿。
二、怎么做转委托要什么条件
转委托的形成条件有:
1.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2.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进行转委托。
3.因为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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