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人享有对案件进行评价的权利,但需经人民检察许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均有查阅、摘抄、复印案件文件的权,但需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应对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印文件提供方便,保证必要时间。此外,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辩护人复制卷材可采用复制、照片、扫描等方式。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人有权对案件进行评价。然而,要行使这项权利,代理人需要获得人民检察的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说明。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调查、摘录、复印文件资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查阅、摘录、复印文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和其他依法不公开的资料不得检查、摘录、复印。
辩护人查阅、摘录、复印文件的,人民法院应提供方便,保证必要时间。
复制卷材可采用复制、照片、扫描等方式。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权的相关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权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根据这两部法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权可以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依法具有代理资格的人员担任。同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托的诉讼代理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在代理权行使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执业规范,以合法、公正、公开的方式进行代理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代理情况,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这些规定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人有权对案件进行评价,但需获得人民检察的许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权可以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依法具有代理资格的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和执业规范,以合法、公正、公开的方式进行代理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报告代理情况。这些规定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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