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委托权限如何写
特别委托权限要写明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阅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
二、特别委托的特征是什么
特别委托的特征是:
1.法律没有允许委托法院将案件全权委托给受托法院处理。委托法院出具委托执行函列举的委托事项必须明确清晰,指向清楚而不含混,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物等情况要准确无误,除明确指向的委托事项处理权外,案件最终管辖权不得转让。
2.委托法院保留了委托案件执行程序中重大问题的裁决权。对需要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案外人提出异议等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只有委托法院有权处理。
3.委托法院保留了中止、终结裁定权。受托案件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受托法院只须履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函告委托法院的义务,而没有作出裁定的权利。
三、特别委托的主要情形有什么
特别委托的主要情形有:
1.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
2.赠与。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和解。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做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的协议。
4.诉讼。
5.申请仲裁。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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