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发生确实因相关因素导致不得不毁约的情况下,务必要与相对方进行充分协商,务必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还须确保及时签署书面形式的解除合同协议。若涉足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处理,则务必要求三方当事人共同出席会面,经过所有人现场共同签署协议之后,解除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2.在签署书面形式的解除合同协议时,务必针对合同失效的具体日期、合同的全称、合同的编号以及需要解除的具体条款等内容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待各方亲笔签名确认后该协议即刻生效。
3.如遇某一方由于身处异地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亲自到场签订书面形式的解除合同协议,须事先征得另一方之同意,然后可授权他人代理签署此份委托书。
4.一旦双方对于毁约一事及签订书面形式的解除协议等事项已达成共识,且已有口头约定之时,在尽可能保障自身权益的前提下,建议采取必要之措施予以记录,例如保留录音资料、发送传真文件等,以备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之用,从而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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