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用人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时需要支付的各种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当于本人工资的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于十级伤残相当于本人工资的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十级伤残相当于本人工资的12个月。同时,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当于本人工资的7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于十级伤残,相当于本人工资的6个月;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十级伤残,相当于本人工资的12个月;
4.其他费用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个月。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减轻其经济负担。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如果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将减半。这一规定旨在对工伤职工进行更加细致的关怀和保障,使他们在治疗期间得到更好的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它们为工伤职工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同时,其他费用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减轻其经济负担。另外,如果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将减半。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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