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规则
时间:2023-11-10 08:10:07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计算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计算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福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伤残医疗补助金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工伤职工有关待遇的通知》(闽人社发〔2015〕78号),福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伤残医疗补助金是两种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工伤保险协议期内的前5个自然月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于受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业的补贴;而伤残医疗补助金则是在工伤保险协议期满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于受伤职工医疗的补贴。因此,这两种待遇在发放时间和用途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两种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工伤保险协议期内的前5个自然月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于受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业的补贴;而伤残医疗补助金则是在工伤保险协议期满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于受伤职工医疗的补贴。因此,这两种待遇在发放时间和用途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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