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关于劳动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等级,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30条的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方面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即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集体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应包含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合同期限:
(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劳动法关于恶劣天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恶劣天气的规定是:劳动者有权利拒绝极端天气工作。职工确因恶劣天气影响不能按时到岗到位的,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以法定假日、休息日补偿,不得因此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用人单位因极端严寒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确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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